一、 訓練目的:因應本市長照人力需求,核定或補助轄內醫療院所、學校、團體等單位,辦理照 顧服務員職業訓練課程,歡迎有興趣投入長期照顧服務工作之市民朋友參加訓練。
二、 補助來源: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
三、 指導單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
四、 核定單位: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就業訓練中心
五、 訓練單位:如簡章各訓練單位
六、 訓練對象:年滿16歲以上之失業者(非自願離職勞工如符合就業保險法被保險人身分者,須於 招生報名截止日前先至就業服務站辦理求職登記並經職業訓練諮詢後開立職訓推介單)、初次 就業待業者或具就業保險、勞工保險、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身分之在職勞工,並於開訓日 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
(二)新住民: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 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
(三)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6條第3項、第4項規定取得居留身分之下列對象之一:
1.泰國、緬甸地區單一中華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
2.泰國、緬甸、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並依就業服務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取得工 作許可。
(四)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並取得工作許可者。
※自營作業者、公司或行(商)號負責人(含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不得以失業者身分參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