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Q:所謂檔案應用相關事項為何?
A:檔案應用係指申請人向各機關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藉由提供應用相
關作業程序為之,其含括檔案應用申請、申請審核及回復、準備檔案、提供
檔案(閱覽、抄錄或複製)及還卷等事項。
(二)Q:有關本所檔案開放閱覽、抄錄或複製之時間?
A:檔案開放時間為週一至週五上午8時至12時,下午1時30分至5時30分,惟於
國定假日及例假日不予開放。
(三)Q:對於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之收費如何計算?
A:按以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頒訂「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規定:
1.閱覽、抄錄機關檔案,免收費。
2.檔案複製(影印機黑白複印)B4尺寸以下每頁二元、A3尺寸每頁三元。
3.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其郵遞費以實支數額計算,每次並加收處理費新
臺幣五十元。
(四)Q:有關與申請人進入閱覽處所之陪同人員是否予以收費?
A:申請檔案應用者若須與陪同人員進入閱覽處所,應於事先提出申請且經核准
後方能為之,對此因陪同人員非獨立之申請人,故無須另予以收費。
(五)Q:如何索取本所檔案應用申請書及其申請方式為何?
A:本所網站「檔案應用專區」設立申請書表供下載使用,並採以書面申請方式
為之。
(六)Q:關於檔案管理局「機關檔案目錄查詢網」如何查詢?
A:「機關檔案目錄查詢網」逕至檔案管理局網站連結,網址:
https://near.archives.gov.tw,或至本所網站首頁/檔案應用專區/相關連
結/機關檔案目錄查詢網。
(七)Q:有關本所得拒絕提供檔案申請應用之情形為何?
A:按以檔案法第18條規定,「有關國家機密者」、「有關犯罪資料者」、「有
關工商秘密者」、「有關學識技能檢定及資格審查之資料者」、「有關人事
及薪資資料者」、「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之義務者」及「其他為維護公共利
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者」之檔案,各機關得拒絕其申請應用。
(八)Q:如何申請應用機關檔案與國家檔案?
A:1.機關檔案為各機關自行管理之檔案,若欲申請應用機關檔案者,得事先運
用機關檔案目錄查詢網(NEAR)查詢機關檔案目錄,並填具檔案應用申請
書,逕向該檔案管有機關提出申辦。
2.國家檔案為具有永久保存價值,經移轉檔案局管理之檔案,若欲申請應用
國家檔案者,得事先運用國家檔案資訊網(A+)查詢國家檔案目錄,並填具
國家檔案應用申請書,逕向檔案局提出申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