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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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雄市廢棄物處理場廠回饋辦法
二、高雄市阿蓮區廢棄物處理場廠回饋金管理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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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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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址周界二公里範圍內經回饋金管理會(以下簡稱管理會)建議並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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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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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當年度本市實際進場掩埋廢棄物之數量,按每公噸提列新臺幣二百元,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並依第四條第三款所定地區之各區面積比例撥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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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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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地方公共建設。
(二) 環境衛生、美化環境、公害監測鑑定及醫療保健。
(三) 育樂及民俗活動。
(四) 提升生活品質或經管理會建議符合法令規定之事項。
(五) 回饋設施維護管理費。
(六) 相關行政事務費。
(七) 其他與環境保護有關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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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提報與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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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由公所提報回饋金實施計畫,經管理會初審後,報高雄市政府核定使得動支。
二、申請項目須符合「高雄市廢棄物處理場廠回饋辦法」第5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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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執行及核銷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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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饋金動支、核銷、會務事項由區公所相關業務執行單位依預算法及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採購及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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