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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救助

    問:如何申請到宅鑑定?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6-11-16 00:35

    答:依據「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第六條規定,無法自行至醫療機構辦理鑑定者,由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請鑑定醫療機構指派醫師前往鑑定。請攜帶申請人之身分證(未滿14歲以下未請領國民身分證者檢附戶口名簿)、印章及3個月內的1吋照片3張(若由代辦人代辦者,則再加附代辦人之身分證影本及印章)及申請人3個月內之『診斷證明書』 (註明”全癱無法自行下床”或”24小時須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或”長期重度昏迷”)及病歷摘要,前往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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