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一、發生下列急難事由之一,於3個月內準備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同一事由只能申請一次):
(一) 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
(二) 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困。
(三) 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因為失業、失蹤、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役或其它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
(四) 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時運用,致生活陷於困境。
(五) 已申請福利項目或保險給付,尚未核准期間生活限於困境。
二、發生下列急難事由之一,於3個月內準備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高雄市政府社會局提出申請:
(一)設籍本市並受僱於外縣(市)之雇主,缺乏車資前往就職,或外縣(市)居民流落本市,缺乏車資返鄉。
(二) 其他特殊情形,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