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包攬賄選罪
高先生是某市市長選舉候選人,張先生是選區內某里里長,為 圖得利,向高先生表示:他在里內人緣很好,極有影響力,願擔 任高先生的樁腳,如高先生提供新台幣一百萬元,由他向里民買 票,屆時保證高先生在該里可獲得一千五百票以上的選票。』在 這個案例中,張先生犯了「包攬賄選罪」。所謂包攬賄選,簡單 的說就是第三人,想從中取得利益,而承包招攬替候選人賄選的 事務,包攬的賄選包括搓圓仔湯(對候選人行賄、候選人受賄), 及買票(向選民買票,對團體機構買票)等,而所謂利益,包括 金錢、財物及各種不正利益。
二、賣票(投票受賄罪)
張先生家裡一共有五個人有投票權,選舉前一天候選人王先生 的助選員到張家來拉票,交給張先生新台幣千元大鈔五張,張先 生滿口答應到時會率全家投王先生五票。』在這個故事裡,張先 生犯了投票受賄罪,也就是俗稱的「賣票」,是最常見的賄選型 態的一種。所謂賣票就是「有投票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 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
三、買票(投票受賄罪、對團體機構行賄罪)
『王先生是公職選舉候選人,為使自己能獲高票當選,不惜使用 銀彈攻勢,於四處拜訪時,將裝有百貨公司面額新台幣一千元的 禮卷信封交給選民,要求投他一票,於交付後被人當場扭獲。』 在這個例子中,這位候選人王先生犯了對選民買票罪,也是最常 見的一種賄選型態。由於選舉買票盛行,是敗壞選風最主要的原 因,83 年修訂「選罷法」時,特增訂對選民買票罪的規定(原來 僅於刑法中加以規範),提高罰金額度,並增設處罰預備範及沒 收賄賂的規定,以遏止買票歪風。
四、搓圓仔湯
『許先生為縣議員候選人,對同一選區的另一候選人吳先生的參 選感到壓力很大,於是託人向吳先生表示,如吳先生能退出選舉, 立刻送新台幣二百萬元,以補償吳先生的損失。』;『立法委員 候選人賴先生與同一選區的候選人傅先生約定,他不進入傅先生 有影響力的三個里去拉票,以避免減少傅先生的得票率,但是傅 先生須付給賴先生新台幣四十萬元,還沒付款,就被查獲。』。 在前面二個故事裡,許先生與傅先生的作法就是犯了對候選人行 賄罪,賴先生犯了候選人受賄罪,這兩種罪就是俗稱的「搓圓仔 湯」的賄選型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