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手機選單
:::

調解業務

    問:調解經核定後,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時,應如何救濟?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3-08-21 14:54

    答:
    1. 因當事人聲請而成立之民事調解,經法院核定後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向原核定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2.法院移付而成立之民事調解,經核定後,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續行訴訟程序。
    3.前2項規定,當事人應於法院核定之調解書送達後30日內為之。

    :::
    ▲開啟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