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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業務

    問:不受理調解聲請事件?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3-08-21 14:52

    答:
    1.民、刑事件已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者。
    2.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租佃糾紛(關於畸零地糾紛、租佃爭議者)。
    3.非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
    4.結婚、離婚、收養、認領、監護權、否認或確認親子、動產質權設定、土地界址確認、繼承權拋棄及限定繼承、票據作廢。
    5.法律規定不適於調解者(違反公序良俗及法律上強制禁止規定事件,如約定婚姻有效期間為二年、設賭場等)。
    6.無法或難以強制執行之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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