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1.民、刑事件已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者。 2.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租佃糾紛(關於畸零地糾紛、租佃爭議者)。 3.非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 4.結婚、離婚、收養、認領、監護權、否認或確認親子、動產質權設定、土地界址確認、繼承權拋棄及限定繼承、票據作廢。 5.法律規定不適於調解者(違反公序良俗及法律上強制禁止規定事件,如約定婚姻有效期間為二年、設賭場等)。 6.無法或難以強制執行之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