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請農民儘速於每年1月份提出申報,可同時申報當年兩個期作轉(契)作、生產環境維護、種稻措施及自行復耕種植登記。
申報期間結束後申報系統即由農業部農糧署關閉,停止申報作業。
若第2期作需補(變更)申請,則可於當年度6月1日至6月30日補(變更)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