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可向轄區所在之區公所申請,需附文件如下所示: (一)、申請書(可向承辦單位索取或本所網站點選下載)。 (二)、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最近3個月) (三)、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最近3個月) (四)、申請日前三個月內之建築物現況外觀及室內照片(具有起居室、臥室、廚房及衛浴等室內空間之居住機能相片)。 (五)、標示於地籍圖上之建築物位置圖。 (六)、門牌證明及房屋稅籍證明書。(最近3個月內)。 (七)、切結書。 (八)、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必要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