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是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利衝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的「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嗎?
依利衝法第14條第1項規定,除有但書所列例外允許之情形者,「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違反者將遭受裁罰。
另若屬利衝法第14條第1項但書所列例外允許之情形者,機關以公告程序辦理之採購或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等,「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應事先填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併同相關補助申請或投標文件提送機關,違反者亦可能面臨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