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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衝突迴避專區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宣導及相關表格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2-10-13 11:33

    您是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利衝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的「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嗎?

    依利衝法第14條第1項規定,除有但書所列例外允許之情形者,「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違反者將遭受裁罰。

    另若屬利衝法第14條第1項但書所列例外允許之情形者,機關以公告程序辦理之採購或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等,「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應事先填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併同相關補助申請或投標文件提送機關,違反者亦可能面臨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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