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依據「常備役體位因家庭因素及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役辦法(113年7月5日修正)」第2條第1項規定,經判定常備役體位役男家庭情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服補充兵役:
一、役男家屬中直系血親、配偶或兄弟姊妹患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無其他家屬照顧或其他家屬均屬六十五歲以上、未滿十五歲、患有身心障礙、重大傷病或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之學校證明就學中。
二、役男育有未滿十二歲之子女二名以上,或未滿十二歲之子女一名且配偶懷孕六個月以上。
三、役男父母或兄弟姊妹服兵役期間,因死亡或三等以上之身心障礙,有撫卹事實,且役男無其他兄弟姊妹。但服兵役期間因作戰或因公致死亡或成一等身心障礙,有撫卹事實,不以役男無其他兄弟姊妹為限。
常備役體位役男因前項各款以外情形,家庭發生重大變故亟需役男照顧且經報請內政部核定者,得申請服補充兵役。
◎提醒:
依據同辦法第12條規定,役男於緩徵或出境就學原因消滅後,得依本辦法規定程序申請服補充兵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