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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救助

    問:身心障礙證明有效期限?如何辦理重新鑑定?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2-12-27 11:50

    答:身心障礙者是否須辦理「重新鑑定」,係當事人於辦理身心障礙鑑定時,專業醫師鑑定之結果,「重新鑑定日期」並註記於身心障礙證明,若未註記日期則表示該障礙為永久性,日後無需再辦理重新鑑定。為提醒民眾於證明有效期限屆滿前辦理重新鑑定,戶籍所在地區公所亦會提前一個半月主動發通知單通知當事人辦理重新鑑定。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需重新鑑定的身心障礙者務必請配合於期限內完成重新鑑定程序,始得依法應持續所享有之各項福利。其程序為:
    (一)請攜帶申請人之身分證(未滿14歲以下未請領國民身分證者檢附戶口名簿)、印章及3個月內的1吋照片3張(若由代辦人代辦者,則再加附代辦人之身分證影本及印章)前往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提出申請,取得「身心障礙者鑑定表」後至衛生署核可之鑑定醫院辦理鑑定。
    (二)鑑定後醫院將鑑定表寄至衛生局及社會局,審核完成後,核轉回申請人戶籍所在地區公所。
    (三)區公所依醫師判定之類別等級核發身心障礙證明並通知當事人或家屬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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