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內政部115年8月12日台內宗字第11501321351號函暨衛生福利部115年8月7日衛部醫字第1151667561號函辦理。
二、考量宗教團體神職人員(如神父、修女、比丘、比丘尼等)身分特殊,為維護其醫療照顧之權益,前經內政部108年1月24日台內民字第1080220739號函知宗教團體,倘本人無法親自簽具手術同意書,得由其他相關人員(如教會其他神父、修女或寺院住眾等)依「病人之關係人」規定代為簽具。現衛生福利部重申,上開規定除適用「手術同意書」外,亦包括「麻醉、侵入性檢查或治療同意書」。另前開人員並無優先順序之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