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1. 如果您的戶籍是遷移到其他縣市,就必須重新提出申請,由新的戶籍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審核您是否符合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補助資格。但如果您的戶籍又從其他縣市遷回原來縣市,為簡化申請程序,只要是在原來縣市審查通過的2年內,都不需要重新提出申請。 2. 如果您只是在同一個縣市內遷移,都不需要重新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