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修正第5條條文,業奉總統115年6月8日華總一義字第11500054041號令公布。 2. 旨揭修正係延長暫行條例之申請期限,由4年延長為6年至117年6月9日止,倘有不動產以自然人名義登記而尚未提出申請者,務必把握延長之申請期限,儘速提出。 3. 上開修正案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7865號(如需條文內容,請上總統府網站https://www.president.gov.tw公報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