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象:
- 年滿18歲以上,具有我國國籍之大專院校學生及原住民。
- 因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或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之香
港或澳門居民,設有戶籍,且年滿 18 歲者。
- 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 10 年,且年
滿 18 歲者。
(二)實施期間:115年4月1日起至115年9月30日止。
(三)擔任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應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60 條規定,參加直轄
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舉辦之投開票所工作人員講習。
(四)相關問題洽本所承辦人黃小姐,聯絡電話:07-6311177分機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