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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住民身分重要懶人包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5-01-06 15:52

    ⚠️依《原住民身分法》110 年 1 月 27 日修正前第 4 條第 3 項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者,須於 115 年 1 月 5 日前至戶政事務所完成登記,維持原住民身分。

    ✅逾期辦理流程:

    ·自115年1月5日起30天內,仍可至戶政事務所完成補登記。

    ·逾30日仍未辦理者,戶政事務所將寄發書面通知個別族人在一定期限內辦理。

    ·經通知仍未辦理者,將依法廢止原住民身分(暫時喪失),但仍可依《原住民身分法》重新辦理登記,並非永久失去原住民身分。

    ✅不是所有族人都會喪失原住民身分

    🔍若您符合以下任一條件,不受本次修法影響:

    ·生父母都是原住民

    ·民國90年1月1日前取得身分者

    ·已「取用或並列所屬原住民族傳統名字」或「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

    詳見附件-115年1月5日後原住民族人身分懶人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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