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原住民身分法》110 年 1 月 27 日修正前第 4 條第 3 項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者,須於 115 年 1 月 5 日前至戶政事務所完成登記,維持原住民身分。
逾期辦理流程:
·自115年1月5日起30天內,仍可至戶政事務所完成補登記。
·逾30日仍未辦理者,戶政事務所將寄發書面通知個別族人在一定期限內辦理。
·經通知仍未辦理者,將依法廢止原住民身分(暫時喪失),但仍可依《原住民身分法》重新辦理登記,並非永久失去原住民身分。
不是所有族人都會喪失原住民身分
若您符合以下任一條件,不受本次修法影響:
·生父母都是原住民
·民國90年1月1日前取得身分者
·已「取用或並列所屬原住民族傳統名字」或「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
詳見附件-115年1月5日後原住民族人身分懶人包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