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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建課-農業

    問:養殖業者如何申報養殖放養量?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6-11-13 03:49

    答:養殖業者應於每年5月31日前自行或得委託他人,向養殖所在地之區公所辦理養殖放養申報資料,養殖情形異動時,應隨時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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